
開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
公 告
開平市水口鎮(zhèn)鑫特五金加工店:
本委受理黃健祥訴開平市水口鎮(zhèn)鑫特五金加工店未簽勞動合同等爭議一案(開勞人仲案字〔2025〕115號),仲裁請求:1、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(guān)系的經(jīng)濟補償金1945元;2、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在2024年5月5日至2024年11月10日期間拖欠工資差額9020元;3、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11月10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3440元。上述金額合計34405元。因與你單位無法聯(lián)系,根據(jù)《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(guī)定,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(diào)解仲裁法》第六條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十條、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,裁決如下:一、被申請人自本仲裁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一日內(nèi)支付申請人在2024年6月5日起至11月10日止期間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共23440元;二 、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。自發(fā)出公告之日起,經(jīng)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。
特此公告。
二○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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