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開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
公 告
開平市長沙小喬飲品店:
本委受理梁密活訴開平市長沙小喬飲品店未簽勞動合同等爭議一案(開勞人仲案字〔2025〕489號),仲裁請求:一、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3年12月9日至2024年11月8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差額40572.62元;二、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關(guān)系的經(jīng)濟補償金5532.63元。上述合計:46105.25元。因與你單位無法聯(lián)系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(diào)解仲裁法》第六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十條第一款、第十四條第三款、第八十二條第一款、《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、《關(guān)于確立勞動關(guān)系有關(guān)事項的通知》(勞社部發(fā)[2005]12號)第一條、第二條以及參照《最高人民法院關(guān)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(一)》(法釋〔2020〕26號)第四十四條的規(guī)定,裁決如下:一、被申請人自本仲裁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(nèi)支付申請人2023年12月9日至2024年11月8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0166.28元;二、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。自發(fā)出公告之日起,經(jīng)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(dá)。
特此公告。
二○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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